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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全業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1、保險人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單所載保全業務,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其僱用之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服務契約時因疏忽或過失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裝設於保全服務契約委任人處所之保全設備,因設置、維修或管理不當發生事故。
(3) 依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

2、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列入承保範圍:
因發生本保險單第一條之保險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保險人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者,由保險人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之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3、被保險人應負擔自負額:
對於每一次事故之賠償,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不得將自負額部分,另向其他保險人投保。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因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由保險人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3、對於每一次事故之賠償,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 保險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前條之保險事故,致被保險人起訴被或受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保險人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者,由保險人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3、 對於每一次事故之賠償,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 產品責任保險

◎保障對象
以產品製造、供應商(內銷、外銷),因為產品缺陷,引發意外事故,所產生對第三人傷亡及財物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承保範圍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保險人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此保險單之「被保險人」指的是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
經被保險人許可或僱用而對大眾捷運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所以旅客並不是被保險人。

因此,台北捷運公司應依據:「台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 第2條規定來辦理旅客投保相關事宜。
台北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二、殘廢給付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所訂殘廢給付標準表,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每人醫療費用給付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財產毀損喪失能提出證據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五、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二億伍仟萬元。
六、每一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臺幣八億元。



          ■ 當鋪業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所收當之質當物(不包括流當物),置存於保險契約載明之被保險人經營業務處所、或依當舖業法登記或報備之庫房內,在保險期間內因火災、爆炸、搶奪、強盜或竊盜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之電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出入被保險電梯之人體傷、死亡或其隨帶之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乘坐或出入被保險電梯之人,不包括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內。


          ■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一、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因執行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職務範圍時發生執行職務之錯誤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二、 公司補償責任保險
保險人承保被保險公司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因被保險人執行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職務範圍時發生執行職務之錯誤行為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法須對被保險人負補償之責者,於被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為補償後,保險人就被保險公司已補償額度範圍內賠付予被保險公司,並就被保險人未受補償之餘額賠付予被保險人。

保險人就前開賠償責任合計最高以「每一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保險人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於保險單所載之運作場所或運送過程中,因下列事故,致使第三人傷亡或受有財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於保險期間內或延長索賠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超過「自負額」部分,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因意外事故導致釋放毒化物。
2、因前款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於防救過程為減輕或避免人員傷亡而釋放毒化物。



          ■ 公共意外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公共場所)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附加下列批單可擴大承保範圍。
1. 保管箱託管責任(如:旅館業,受託保管住宿客人之貴重物品)。
2. 食物中毒責任(如:餐廳,供應食物的公共場所)。
3. 游泳池安全責任。
4. 停車場責任。
5. 廣告招牌責任。
6. 偷竊、強盜、搶劫之賠償責任。



          ■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而勞保、健保及團保,無法充份填補雇主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因此,仍需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來填補雇主對受僱員工之賠償責任。

◎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保險人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二)保險契約所稱之「受雇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 海外遊學業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之遊學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遊學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之「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將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於團員遊學期間內,要保人得經保險人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遊學期間。


          ■ 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經營出租保管箱業務,發生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所列舉不保者以外之意外事故,致承租人之置存物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置存物」係指放置儲存於租用保管箱內之一切物品,包括金銀、珠寶、飾物、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但不包括任何危險品、違禁品、爆炸物及潮濕有臭味暨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


          ■ 旅館綜合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險人應負之責任:

1、 投宿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客人所攜帶之物品,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但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以經報明其物品之性質,數量及價值交付被保險人保管者為限。客人已聲明投宿之意願,並自搭乘被保險人所準備之自用車輛時起,即視為已投宿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客人進行投宿登記時亦同。

2、在被保險人營業處所進餐飲之客人因被保險人提供不潔之食物所致中毒或死亡。

3、客人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因設施、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而發生意外事故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之行為所致體傷、死亡或財損。

4、被保險人提供接送第一款所稱之客人往返營業處所至航空站、碼頭、火車站、汽車站之間之自用車輛,因中途發生意外事故所致客人體傷或死亡。

5、第一款所稱客人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受外來強盜侵擾所致之體傷、死亡或其攜帶之物品受有毀損或滅失時。惟貴重物品之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本保險單所載之限額為限。

6、 客人寄託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停車場內之車輛,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 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

法定責任:
旅行社或領隊、導遊安排團員前往禁止、非法地區活動(如游泳、浮 潛等),因發生意外事故,使團員體傷、死亡或財物受到損害,旅行社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賠償。
 
契約責任:
旅客參加旅行社所組之旅行團(國內、外),在旅遊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殘廢,由保險人理賠。
 
履約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第三人收取團費後,因財務問題使所安排或組團之旅遊無法起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旅遊團員全部或部份團費遭受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旅遊團員負賠償責任。


          ■ 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鐵路管理局需依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應經營旅客運送業務、於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發生身體受傷、殘廢或死亡,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除外事項: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占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因旅客之故意、鬥毆、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七、保險人對於下列人員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如以旅客身分乘車者,不在此限。
1.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2.被保險人之受雇人。
3.從事鐵路設施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人員,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前往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執行公務之人員。

◎定義:
(一)「鐵路」:係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
(二)「被保險人」: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經營鐵路之機構(即列名被保險人)。上包括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僱用而對鐵路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
(三)「營業處所」:係指保險契約所載鐵路路線沿途各車站驗票閘門以內之候車處與月台及行駛於鐵路路線之車輛車廂內部。
(四)「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鐵軌。


          ■ 瓦斯車改裝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1、承保危險事故:
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換裝之排氣熱反應轉化器安裝於所承保車輛,其因換裝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含車主)身體受有傷害或財物受有損失(含改裝車輛之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含無過失責任),而於各該車輛之保險期間或賠償請求期間內,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上述車輛改裝包括改裝之設計、程式、規格、材質或使用說明。但燃料系統如經車主自行調整組件或變更設施時,不在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

2、訴訟費用:
因發生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亦得徵求被保險人同意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者,另行給付之。但被保險人如受刑事起訴時,其具保及訴訟費用不在此限。


          ■ 醫院綜合意外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經營醫療業務在保險期間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公共意外責任:
1.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電梯、通道、儀器或其他設施,因設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當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執行職務時之疏忽或過失,或被保險人供應之食物飲料有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醫療過失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護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 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承保對象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

◎特色:
1. 本商品援用一般責任保險概括式承保方式,並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屬處所內之責任保險,故本保險所承保之營業設施與營業活動以在營業處所內為限。
2. 另外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約定後,對於廠區外之管線或輸送等行為所致之意外事故也可納入承保範圍。

◎附加承保範圍
承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其營業處所內之營業設施或營業活動而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污染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因保險事故所發生之必要清除費用,保險人亦負賠償之責。
除經雙方另行約定外,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外之管線、設備、運輸、輸送等設備或營業活動所致之意外污染事故,不在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內。


          ■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單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害、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教育機構責任保險

◎承保對象
經政府認定核可設立之公私立教育機構,以及本保險列名投保擔任教職員工作,並且實際從事教學、管理、輔導等教育有關職務之人員。

◎承保範圍
下列經記載於保單首頁承保事項及擴大承保事項之不當行為,僅限於在追溯日(含)後初次發生,而且是因被保險人提供專業服務之過程中,或怠於提供專業服務時,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初次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且被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通知方式並於約定之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者,對於被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承保事項

(1) 專業責任
被保險人因義務違反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2) 侵害智慧財產權
被保險人非因故意而侵害智慧財產權(不包含專利權及營業秘密)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3) 不當內容
被保險人因不當內容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4) 誹謗行為
被保險人因非故意之書面或言詞誹謗行為而受賠償請求,致發生損失賠償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5) 抗辯費用
被保險人為抗辯因記載於保單首頁且符合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事項或擴大承保事項之賠償請求所發生之抗辯費用,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5) 出庭費用
被保險人依法院之要求,以證人身分實際出庭於與被保險人依約定通知之賠償請求有關且為本保險契約所約定承保事項或擴大承保事項之訴訟程序,保險公司將按實際到庭之日數,乘以每一被保險人每日新台幣一萬元計算補償金。前述補償金應併入本保險契約之抗辯費用計算。

本擴大承保事項所稱抗辯費用應包含被保險人為出庭而缺課時,支付代課教師之工資或薪水,但以被保險教學機構未支付該等費用者為限。

本擴大承保事項之分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本擴大承保事項不適用自負額之約定。

(6) 文書滅失及重置費用
被保險人因持有屬於第三人之文書滅失須給付損失賠償且符合下列所有要件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責:

(i) 被保險人對於所持有屬於第三人之文書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ii) 前述所稱文書滅失係指文書於保險期間內發生毀壞、損害、遺失、變形、消除或誤置之情形(但文書滅失係起因於自然損耗、自然變質、蟲蟻侵蝕及其他超

過被保險人所得控制之原因者,不在此限),且前述情形須因被保險人提供專業

服務之過程中,或怠於提供專業服務時所致者。

(iii)被保險人須已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盡力尋找、回復或重置第(ii) 款之文書。

本擴大承保事項中之損失賠償,亦包括被保險人為尋找、重置或回復上述文書而合理發生之成本與費用。但被保險人就此成本與費用之請求,應有支出證明為憑,且

應由保險公司指定,並經被保險人同意之適格人士,對此支出證明進行核可。

本擴大承保事項之分項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

本擴大承保事項個別之自負額為每一賠償請求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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