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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意險 強制險  

任意險 

          ■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傷害責任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該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但經書面約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財損責任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依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保險人同意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稱乘客指除駕駛人外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包含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及受僱人。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除被保險人以外別無其他賠償請求權人時, 保險人僅賠償實際支出之殯葬費用,且最高以「每一個人死亡」保險金額為限。


          ■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 保險人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 保險人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聲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依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保險人同意對被保險人僱用之駕駛員、隨車服務及隨車執行職務之人,因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或因隨車執行職務發生事故,受有體傷、殘廢或死亡,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亦負賠償之責。


          ■ 車體損失險

車體損失險:
汽車車體損失險 (甲式)
◎保障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碰撞、傾覆。
2.火災。
3.閃電、雷擊。
4.爆炸。
5.拋擲物或墜落物。
6.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7.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可以選擇下列附加險,增加保障:

  •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下雨積水險。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特色:
1.包含不明原因的車損,保障最完整。
2.自負額可以自由選擇3000/5000/7000元,或固定金額10000元,或固定金額20000元。

汽車車體損失險 (乙式)
◎保障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碰撞、傾覆。
2.火災。
3.閃電、雷擊。
4.爆炸。
5.拋擲物或墜落物。

可以選擇下列附加險,增加保障:

  •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下雨積水險。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險。

◎特色
1.除了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不明原因外,保障內容與甲式車體損失險完全一樣。
2.自負額可以自由選擇3000/5000/7000元,或固定金額10000元,或固定金額20000元,還可以約定免自負額。

汽車車體損失險(丙式)--車對車碰撞損失險
◎保障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特色
1.免自負額。
2.保障範圍限定在發生車對車碰撞所造成之損失,但保費可以大幅減少。


          ■ 竊盜損失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汽車因偷竊、搶奪、強盜所引起之毀損或滅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除約定之折舊後,再按約定由被保險人負擔10%(或20%)之自負額,過三十天的尋車期才能獲得理賠。
但一般汽車零、配件音響、行車電腦、等遭毀損或失竊,車主若未向保險公司另行加保,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汽車竊盜損失險附加險:
1 、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險
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依條款負賠償之責。
2、全損理賠無折舊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而修理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扣除所約定自負額後賠付之,不再扣除折舊。
3、代車費用險
A. 被保險汽車失竊無法尋回之全損狀況,依最高給付日數30日計算。
B. 被保險汽車失竊後尋回之狀況,依向警方報案日期第三日起(不含報案日當天)至保險汽車修復完畢,通知被保險人領車日止之日數計算(最高給付日數為30日)。


強制險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凡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都必須投保強制責任險,讓因交通事故而受傷、殘廢或死亡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特色
1、屬政策性保險。
2、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均必須賠償受害人。
3、若未投保強制險,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仍由特別補償基金賠付受害人,再向加害人追償。
◎保障範圍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
殘廢給付:每人最高150萬元。
死亡給付:每人定額給付150萬,每一事故理賠無上限。
◎保障對象
保障對象包含所有交通事故受害人(包括駕駛人、乘客、及第三人),但一輛車事故(例如撞到電線桿)所致駕駛人之體傷、殘廢或死亡是不在承保範圍。
可以選擇加保「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提供汽車駕駛人單一車輛事故之保障。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單一汽車事故)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要保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加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單一汽車事故)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且該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僅涉及被保險汽車者,致駕駛被保險汽車之被保險人死亡、殘廢或體傷時,保險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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